中国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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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以祥:以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法律规范为分析对象“亚博官网”
来源:亚博官网作者:亚博官网日期:2021/01/26浏览:
概要:公众参予的“公众”还包括“有利害关系的公众”和“无利害关系的公众”两种有所不同的主体,这两种类型的主体的参予权利的明确规则是有所不同的。“有利害关系的公众”在环境行政程序中拥有行政正当程序的涉及权利,并且拥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无利害关系的公众”中,由法律许可的环保的组织也拥有正当程序涉及的参予权利。参予权利的行使必须展开程序的制约,方能构建公众参予与行政效能的均衡。只有秉持公众参予权利的二元性区分原理,方能解决问题我国环境公众参予中作为参予权利核心的狭义参与权的空心化状态,创建明确的、可实行的环境公众参予规范。关键词:公众参予;环境行政;公众参予权利公众参予制度的奠定是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的最重要突破和亮点。这一法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发表和公众参予”。《环境保护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狭义)和监督权,整章紧紧围绕着这三项明确的公众参予权利进行。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第一次确切系统地证实环境公众参予权利的体系和具体内容。这一章也奠下了环境公众参予的规范基础和基本制度构架。从国际法律规范层面看,规范环境公众参予的国际公约《奥胡斯公约》规定了公众环境参予的三项明确权利形态: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无视法律救济的权利。